继续教育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13-06-25 作者: 来源: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工作在校学位委员会领导下进行。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学生在毕业前按学校规定时间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报学士学位出具以下证件和材料(申请表附后):
(1)、毕业证书复印件;
(2)、通过省级学位主管部门组织的成高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的成绩证明;
3、申报程序:
学生本人申报,办学单位审核后,继续教育学院学位办公室负责汇总转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4、根据校学位委员会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颁发学位证书,并报河北省学位办注册备案。
三、成人高等教育学位授予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祖国繁荣富强而献身的高尚品质。
2、本科生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1)能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科学研究的基本能力;
(2)毕业生所修课程平均成绩75分以上;6门主干课程考试成绩须在75
分以上;
(3)在校期间外语通过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考试
(4)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良(75分)或以上。
四、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1、有违反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的言行者;
2、补考课程门数累计在四次及以上者;
3、论文或毕业设计有舞弊伪造、抄袭、剽窃等严重错误的;
4、校学位委员会认为不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情况。
五、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时,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在申请、审核过程中,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并撤消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六、本细则自二00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由继续教育学院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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